日出–拉丁互不侵犯条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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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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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约于上列全权代表签字之日发生效力,其有效期间为五年,两缔约国之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得向彼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思,倘两方均为如期通知,本条约认为在第一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二年,如于二年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并不向对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本条约应再延长二年,以后按此进行。<br> |
本条约于上列全权代表签字之日发生效力,其有效期间为五年,两缔约国之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得向彼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思,倘两方均为如期通知,本条约认为在第一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二年,如于二年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并不向对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本条约应再延长二年,以后按此进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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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日出联邦行政委员会<br>拉丁领导人哈辛托·安东尼奥·阿尔巴拉德霍 |
<small>日出联邦行政委员会<br>拉丁领导人 哈辛托·安东尼奥·阿尔巴拉德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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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订于九崎。</small> |
<br>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订于九崎。</small> |
2021年12月4日 (六) 09:43的版本
日出共和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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