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意志帝国
大德意志帝国 | ||
大德意志帝国国旗 | ||
英文名称 | the Great Empire of Deustch | |
首都 | 巴黎 | |
领导人 | 希拉里 | |
国庆日 | 8月10日 |
大德意志帝国是希望世界线的一个国家,自诩神圣罗马帝国的继承人,故称大德意志帝国。大德意志帝国是一个极右翼国家,奉行国家社会主义体制。
国家象征
国旗
国旗长宽比为5:3,从上至下分别为黑色条,白色条,红色条,白色条,黑色条,宽度比为3:2:6:2:3。
国徽
大德意志帝国的国徽是「圣德意志无上徽章」,上面是象征罗马人的双头鹰(大德意志帝国自诩罗马帝国传人),下面是代表日耳曼人的圣剑,圣剑中部有一个圆形的万字符。
国歌
大德意志帝国的国歌是《德意志要占领太平洋》。曲调是《波基上校进行曲》,歌词大意如下:
彼得他只有一个蛋,拿破仑有俩但特别小,他们都不配拥有世界,只有我们伟大的希拉里。
彼得他只有一个蛋,另一个扔在了维也纳,彼得小时候聒噪,彼得的妈妈砍掉了一个。
他的蛋被扔到了树上,然后掉进了太平洋,鱼儿鱼跃而起,吃下了扇贝海草和蛋。
斯罗俄?它就是个寄吧,苏维埃?还不如一泡屎,他们终将灭亡,只有伟大的德意志永存。
政治
国体
大德意志帝国的国体是国家社会主义。
政体
大德意志帝国的政体是一党专政,该国有且仅有一个党派,即德意志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领导人是希拉里,同时也是大德意志帝国的国家元首。
(注:此处的希拉里为一33岁德裔男性,与美国民主党女党魁无关。)
大德意志帝国和大日耳曼帝国实施联统,共用政府和执政党,国家元首希拉里同时控制两国政府。
根本制度
大德意志帝国实行议会内阁制(事实上是国家元首独裁制),议会从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中选取议员,内阁为国家元首委任。形式上的内阁决策和议会议案实际上全部服从国家元首的意志。
基本制度
大德意志帝国实施严格排除异己的制度,党卫军为唯一合法情报组织,负责战略情报搜集和国内非法政党信息采集。党卫军有极高的权限,可以不经由审批直接逮捕有组党嫌疑的人士。大德意志帝国最严重的罪名是政治犯罪,即私自组党等异己行为。
地理位置
大德意志帝国的疆域包括欧洲除去瑞士、瑞典、德国、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葡萄牙、俄罗斯、拉脱维亚、斯塔夫和龙华的全境。
其中瑞士、瑞典、德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由于是日耳曼人为主体民族,所以被独立出来成立大日耳曼帝国。
塞浦路斯也是大德意志帝国领土。
历史
1145年1月4日,希拉里以「坐飞机进入社会主义」的竞选口号成为联邦德国元首,这是日耳曼人帝国时代的开端。
1919年8月10日,希拉里将日耳曼人帝国分为日耳曼专区和傀儡德国,这是大日耳曼帝国和大德意志帝国分离的前身。
1919年11月4日的希望世界线大战中,大德意志帝国击败了斯罗俄帝国,取得了除斯罗俄联邦外的其他所有欧洲领土。
民生
经济
大德意志帝国在农村实施余粮收集制和配给制。大德意志帝国设有专门的粮食部队,每年各地收成时会前往农村收缴粮食。农民不允许自留口粮,必须统一上缴后再经由国家分配,如果农民被举报私藏粮食,会被处以极刑。针对农民的配给制主要为口粮的定量返还,例如米、面、玉米、大豆、猪肉、食用油等农副产品。由于大多数农民只生产单一产品,国家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转换成各种口粮再按人数发放。此外,农民上缴的粮食必须已经处理好,否则会遭到减少配给的惩罚。
针对城市无财产权人群的配给制主要是和代币系统并行的计划供应制度,获取时还需支付代币券进行消费。逢供应短缺时,按人口数量削减配额,上述政策被官方称为「初级共产主义」。
配额一般为米、面、油、糖、黄油、起司、玉米等基础食品和肥皂、火柴、蜡烛等生活必需品,获取时还需支付代币券进行消费。
货币
大德意志帝国的货币是马克,但是国内并不使用,而是由官方发行「代币券」做货币之用。只有拥有财产权的族群可以拥有大德意志马克,并在市场内购物。
交通
法制
大德意志帝国实施极右连坐制度,通过抓把柄和举报对他人实施陷害是正常现象。大德意志帝国虽然存在诬告反坐制度,但由于疑罪从有的司法程序无法查清被陷害者是否真的有问题,这项制度是失灵的。
大德意志帝国的司法十分混乱,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对于普通人来说,过失犯罪都有可能被全球通缉;而有威望的人进行恶性犯罪都有可能被赦免。
大德意志帝国的量刑十分苛刻,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都会被判处数十年拘役,对于部分重罪甚至有「折磨刑」和「虐待刑」。大德意志帝国废除了死刑,因为希拉里认为长久的折磨比一死了之更有震慑力。
等级制度
大德意志帝国实施带种族歧视色彩的等级制度,并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
大德意志帝国按照人种给国民进行分级,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除主体民族日耳曼人外,其余人种都被禁止进入大日耳曼帝国。分级的参考标准为与日耳曼人的血缘关系,以及大德意志帝国入侵其领地时反抗的激烈程度。
种族 | 生存权 | 受教育权 | 政治权利 | 自由权 | 财产权 | 名誉权等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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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 | ✓ | ✓ | ✓ | ✓ | ✓ | ✓ |
凯尔特人 | ✓ | ✓ | × | ✓ | × | ✓ |
罗曼人 | ✓ | × | × | × | × | × |
希腊人 | ✓ | × | × | ✓ | ✓ | ✓ |
伊比利亚人 | ✓ | ✓ | × | ✓ | × | ✓ |
斯拉夫人 | ✓ | × | × | × | × | × |
其他有色人种 | ✓ | × | × | ✓ | ✓ | × |
非洲人 | ✓ | ✓ | ✓ | ✓ | ✓ | ✓ |
犹太人 | × | × | × | × | × | × |
注:由于希望人民共和国实力过强,大德意志帝国为其提供充足的人身权利。无自由权指仅能在大德意志帝国保有奴隶等无人格自由的身份。无财产权指只能通过分配手段得到日常生活用品,时而短缺。无名誉权等基本权利指法律并不保护其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