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拉丁互不侵犯條約
日出–拉丁互不侵犯條約
序 言
日出共和國聯邦政府、拉丁人民共和國政府為欲對於一般和平之維持有所貢獻,並將兩國現有之友好關係鞏固于堅定而永久的基礎之上,因是決定簽訂本條約。約定條款如左:
第 一 條
兩締約國重行鄭重聲明,兩方斥責以戰爭為解決國際糾紛之方法,並否認在兩國相互關係間以戰爭為實行國家政策之工具,並依照此項諾言,兩方約定不單獨或聯合其它一國或多數國對彼此為任何侵略。
第 二 條
倘兩締約國之一方受一個或數個第三國侵略時,彼締約國約定在衝突全部期間內對於該第三國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任何協助,並不得為任何行動,或簽訂任何協議,致該侵略國得用以施行不利於受侵略之締約國。
第 三 條
本條約之條款,不得解釋為對於在本條約生效以前兩締約國已經簽訂之任何雙面或多邊條約對於兩締約國所發生之權利與義務有何影響或變更。
第 四 條
本條約於上列全權代表簽字之日發生效力,其有效期間為五年,兩締約國之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得向彼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思,倘兩方均為如期通知,本條約認為在第一次期滿後自動延長二年,如於二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雙方並不向對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本條約應再延長二年,以後按此進行。
日出聯邦行政委員會
拉丁領導人 哈辛托·安東尼奧·阿爾巴拉德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訂於九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