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傑德國最高人民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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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會議是梅傑德國憲法規定的最高權力機關。最高人民會議代表經梅傑德全國選民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最高人民會議擁有立法權,並負責選舉梅傑德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和政府內閣。最高人民會議還負責審查內閣關於國民經濟發展問題和國家財政預算和決算的報告。

最高人民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休會期間其職權由常任委員會代行。

會議地位

梅傑德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會議是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會議休會期間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由常任委員會行使其日常權力。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的派遣國書和召回國書。

代表選舉

梅憲法規定,梅傑德年滿18歲的所有勞動者,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居住時間、財產狀況、文化程度、政黨、 政見和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最高人民會議代議員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等額選舉)。最高人民會議每屆任期5年,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決定舉行。因特殊原因選舉不能如期舉行時,代議員任期延長到舉行下一次選舉時為止。

會議職權

會議職權

  1. 修改並補充憲法
  2. 通過或修改並補充部門法
  3. 批准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通過的重要部門法
  4. 制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5. 選舉或罷免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6. 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7. 根據國防委員會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國防委員會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8. 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副委員長、名譽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9. 選舉或罷免內閣總理
  10. 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命副總理、內閣各部門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11. 選舉或罷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12. 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院長
  13. 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14. 審批批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15. 審批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16. 據需要,聽取內閣和中央機關的工作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17. 決定批准或廢除有關部門向最高人民會議提交的條約

委員會職權

召集最高人民會議;審查和通過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新部門法案、條例草案、現行部門法和條例的修改補充草案,並提交下屆最高人民會議批准;代議員選舉工作;成立或撤銷內閣委員會或省;解釋憲法、現行部門法和條例;監督國家機關守法、執法情況;批准或廢止與外國簽訂的條約;決定並公布駐外使節的任命和召回;制定勳章、獎牌、名譽稱號、外交職銜並授勳;行使大使權和特使權;設立或修改行政區劃。

組織結構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組織和領導常任委員會的工作。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設若干名名譽副委員長。名譽副委員長由長期從事國家建設事業並做出過突出貢獻的最高人民會議代議員擔任。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議長主持會議。

立法程序

最高人民會議議案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提出,代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議員制度

最高人民會議代議員具有不可侵犯權。除現行犯外,非經最高人民會議或在其閉會期間非經其常任委員會許可,最高人民會議代議員不受逮捕或刑事處罰。